[分享] 男性也有贞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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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344 | 回复3 | 2006-11-10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性也有贞操权!

2001年5月21日下午,全国首例由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受侵犯的民事诉讼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被告已经在刑事上受到一审判决有期徒刑4年、二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的严惩,因此二审审判首次涉及贞操权受侵犯能否获赔及赔偿多少的新课题,一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是本所著名律师金永泉,他首先提出“贞操权”概念,并且成功一审胜诉,成为全国首例贞操权案件。
  经过复杂且没有先例可循的起诉程序后,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8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由于被告认为一方面自己的行为尚不至于判处4年之久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觉得既然得到了刑事处罚就根本不应再赔偿,而原告又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太大,且赔偿数额离其要求的45万元人民币赔偿太远,双方几乎同时上诉,都在等待深圳中院的终审判决。   

专家说法  
  
一、本案属精神索赔

  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刘一粟介绍说,本案非常典型,表现在:一是被害人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知识分子,漂亮能干,正处于青春年华,而且是处女没有性经验;二是被告人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外籍华人,完全有能力支付赔偿;三是公安人员当场救出被害人,整个事件经过清楚。
 这宗案件为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是:第一,被告的犯罪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原告的精神赔偿请求在法律上找不到具体的条款;第三,原告提出的45万元人民币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刘庭长还说,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人们随着生活条件的一天天提高,对精神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人在没有解决温饱时只有最底层的生存权。另外,也看出我国的法律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应引起法律同仁的重视。  

二、何谓贞操权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尚未对贞操权做出具体界定。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的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任何一次非主观意愿被他人强行实施性行为都属于贞操权受到侵害,简而言之贞操权就是公民处理自己性生活的权利。贞操权其实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人格权,要求贞操权的索赔本质是对人格权的保护追求到每个细节的体现,它属于精神赔偿。这里的“贞操”不单指女性独有,其主体是公民,另外也不单指受害人必须是处女或处男,只要非主观被迫发生性行为均可界定为贞操权受到侵犯。   
  《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贞操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一些相关条文同样适用,如“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他说,法律不可能对各个方面都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只能是从某种程度上涵盖,如可以认为贞操权也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一部分。另外,今年2月2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金律师称对原告方而言,这无疑又是一柄锋利的宝剑。
  被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可以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但是结合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一个强奸案的被害人因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即贞操权被侵害,使得她在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同时,还将遭受社会生活范围受限、婚恋自由受限等部分精神利益的丧失,进而造成被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痛苦。从被告的犯罪行为来看,其实质就是严重的人身侵权行为,原告获得精神赔偿理所应当。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分相关条文)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民法专家话说“贞操权” 
  全国首宗因“贞操权”受损害而提起的精神赔偿上诉案昨日在深开庭审理,贞操权问题也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那么,什么是贞操权?法律应不应当保护贞操权?我国三位著名的民法学专家就此发表了意见。
  著名民商法专家杨立新: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的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对于贞操权的侵害,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取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种民事权利却没有具体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这是很大的漏洞。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比名誉权、肖像权受侵害严重得多。而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了贞操权的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能:贞操权应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一种,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人格权包括人身权、名誉权、姓名权等等,没有将人格权详尽列举。在民法中存在三种主要权利,其中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约定的,而人身权则是与生俱来,现行法律没有详细列举它,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人身权有一大特点,就是当你感到它受到侵犯的时候,你才觉察到原来你享有这样一种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法学理论上,已有人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认为贞操权应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侵害贞操权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我们对于强奸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均认为是严重刑事犯罪,给予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造成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的民事救济以补偿其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我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尤其是没有从民法的角度对贞操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希望立法早日承认贞操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使广大受害人能够运用损害赔偿的法律武器,保护公民尤其是妇女的贞操权。
冰封の羽 | 2006-11-1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41::

是啊

随着社会的进步 保护男人的贞操权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有些在校的漂亮男生就有过惨痛的经历

所以  以后非礼男生也要犯法滴!
┽晨づ若┽ | 2007-2-7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死..我才知道.::23::
.O小超人oO | 2008-7-12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啊::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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